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發布和實施,在頂層設計方面,對我國地下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打開了新局面,明確了主要的任務方向。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問題主要規納如下:
(一)地下水污染底數尚不清晰,分級分類管控基礎不牢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以下簡稱《公報》)發布,結果顯示,2017 年年底,全國各類污染源數量是 358.32 萬個(不含移動源),包括工業源 200 多萬個,生活源60 多萬個,畜禽規模養殖場 30 多萬個,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8 萬多個,可見各類污染源數量巨大。同時,我國具有多種多樣的水文地質條件,孔隙水、裂隙水和巖溶水等多種類型并存,導致地下水環境污染問題更加復雜,但目前地下水污染風險源篩查技術水平相對落后,“一企一庫”“兩場兩區”等重點污染源的污染底數尚不清晰,風險識別難度大,個別地方政府與企業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觀意識不強,造成重點污染源地下水防滲漏措施總體建設與改造程度不高,地下水污染事件時有發生。目前,生態環境部正在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工作,但重點污染源和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等重點區域的地下水環境狀況尚未全面掌握,對《規劃》要求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保障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安全等重點工作的支撐依然不足,難以實現不同風險源的分級分類管控。
(二)地下水污染形勢日趨復雜,協同監管體系尚不完善園區滲漏、礦山尾渣、礦井涌水、垃圾填埋等引發的地下水污染問題日益凸顯,部分地區地下水飲用水源因保護力度不足,已轉為備用水源。由于地下水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等特點,地下水環境監測井網建設是防范地下水污染擴散的基礎支撐,地下水水質在線監測是及時發現地下水污染的重要手段,地下水污染預測預警是判斷地下水污染風險的關鍵技術方法。然而,我國地下水污染類型復雜、問題突出,對比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和各類地下水環境監測井數量,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數量仍存在巨大差距,地下水保護措施與監測井網密度不能有效支撐環境管理,跨部門“雙源”監測與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融合度不高,用于指導重點區域和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開展的監管手段、技術規范和預警能力尚未形成,不同區域和監控要素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之間缺乏互聯互通,造成地下水監測數據儲備、預測預警和監督能力不足。
(三)地下水污染治理難度加大,污染防治成果應用不夠由于地下水污染治理具有復雜性和難恢復性,一旦受到污染,一般修復技術的極限僅能消除人群健康風險,水資源功能恢復基本無法實現,裂隙水、巖溶水分布區域的污染擴散控制難度更大。特別是非均質、低滲透等地層條件下,地下水污染的過程、范圍和程度的識別難度更高,難以精準調查和刻畫地下水污染情況。低滲透地層及透鏡體的反向擴散、原位氧化和生物修復過程中的有毒副產物生成、地下水修復中的污染物反彈、大型復雜污染場地的治理與管控、地下水中新型污染治理也是污染場地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需要進一步解決的難題。另外,地下水污染防治尚處于“曝光一處、管控一處”的狀態。預見性、先導性的地下水污染治理技術模式儲備不足,成果轉化應用不夠,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短板日益凸顯。
(四)地下水環境監管要求提升,污染防治創新動能不足地下水環境管理是一項系統的、復雜的工作,涉及調查、監測、評估、風險防控、修復治理等多個方面,在產企業的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缺少法律依據,化工園區、礦山開采區等重點區域和行業的地下水環境監管尚存空白,亟需相關方面的基礎科學研究,系統總結研究成果為地下水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然而,《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 年)》《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實項目寥寥、資金投入嚴重短缺。
“十三五”期間,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重大專項中僅設置1項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的項目。“十四五”期間,雖然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大氣與土壤、地下水污染綜合治理”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逐步加強對地下水污染科學研究的支持,但相比于大氣、地表水等方面支持力度仍有差距,創新研發動力依然不足。另一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目前適用于我國不同區域、不同水文地質條件,支撐重點區域和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監測預警、在產企業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等的規范、導則、技術指南尚不完善,地方政府部門、企業、工程所有權人等責任主體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開展與實施過程中缺乏充分有效的指導和評判依據,使得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缺乏抓手、工作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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