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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的公告

  為保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我部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現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

  生態環境部

  20191126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1126日印發

 

 

  附件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

  為保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根據焚燒爐和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如實標記自動監測數據,制定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根據焚燒爐和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如實標記自動監測數據的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廠。只焚燒不發電的生活垃圾焚燒廠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3.1 自動監控系統

  自動監控系統,由垃圾焚燒廠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垃圾焚燒廠現場,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生產或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以下簡稱數采儀)、煙氣參數或爐膛溫度等運行參數的監測設備、視頻監控或污染物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等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包括用于對垃圾焚燒廠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機房硬件等設備。

  3.2 自動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

  3.3 數據標記

  垃圾焚燒廠利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以下簡稱企業端)等工具,按照本規則對每臺焚燒爐工況、自動監測異常進行標記的操作。

  3.4 爐膛溫度

  以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平均值計,即焚燒爐爐膛內中部和上部兩個斷面各自熱電偶測量溫度中位數算術平均值的5分鐘平均值。

  4 數據標記內容及要求

  4.1 焚燒爐工況標記

  一般情況下,焚燒爐工況呈現為:正常運行—停爐—停爐降溫—(停運)—烘爐—啟爐—正常運行。啟爐、正常運行和停爐時,爐膛溫度不應低于850℃。

  焚燒爐工況標記包括“烘爐”“啟爐”“停爐”“停爐降溫”“停運”“故障”和“事故”等7種標記。

  4.1.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況下,用輔助燃燒器將爐膛溫度升至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烘爐”。

  標記為“烘爐”的,一般情況下,爐膛溫度起點應低于400℃;當“烘爐”的前序標記為“停爐降溫”“故障”或“事故”時,允許爐膛溫度起點高于400℃。

  標記為“烘爐”的,一般情況下,每次時長不應超過12小時;爐內耐火材料修復或改造后,每次時長不應超過168小時。

  4.1.2 完成烘爐后,投入垃圾至工況穩定,且爐膛溫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啟爐”。

  標記為“啟爐”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

  4.1.3 停止向焚燒爐投入垃圾至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且爐膛溫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停爐”。

  4.1.4 焚燒爐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后,爐膛溫度繼續降低的時段,可標記為“停爐降溫”。

  標記為“停爐降溫”的,一般情況下,爐膛溫度應從850℃以上降至400℃以下;當“停爐降溫”的后序標記為“烘爐”時,允許該標記時段結束時爐膛溫度高于400℃。

  4.1.5 焚燒爐停止運轉的時段,可標記為“停運”。

  標記為“停運”的,煙氣含氧量不應低于當地空氣含氧量的2個百分點。

  4.1.6 焚燒爐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時段,可標記為“故障”或“事故”。

  標記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并簡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4.1.7 垃圾焚燒廠在企業端未作上述標記的,焚燒爐視為正常運行。

  4.2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包括“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以下簡稱CEMS維護)”“通訊中斷”“爐溫異常”和“熱電偶故障”等4種標記。

  4.2.1 CEMS校準、故障、檢修以及數采儀故障、檢修的時段,可標記為“CEMS維護”。

  標記為“CEMS維護”的,應同時備注維護的類型,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備查。

  4.2.2 網絡故障、通訊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數據無法報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時段,可標記為“通訊中斷”。

  標記為“通訊中斷”的,應在通訊恢復后補傳自動監測數據。

  4.2.3 正常運行時,因不可抗力導致焚燒爐爐膛溫度低于850℃的時段,可標記為“爐溫異常”。

  標記為“爐溫異常”的,應備注爐膛溫度異常的原因以及提前采取控制煙氣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加強垃圾預處理,啟動輔助燃燒器、加大活性炭噴入量等),并保存運維記錄和臺賬資料備查。

  4.2.4 因熱電偶結焦、損壞等情況導致熱電偶測量溫度不能反映實際溫度的時段,可標記為“熱電偶故障”。

  標記為“熱電偶故障”的,應備注故障測點位置、故障原因、維修或更換過程,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和臺賬備查。

  4.2.5 垃圾焚燒廠在企業端未作上述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視為有效。

  5 標記操作

  焚燒爐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可分別標記,分別包括事前標記或事后標記。

  5.1 事前標記。垃圾焚燒廠可根據生產計劃、CEMS維護計劃等,在企業端提前標記。

  5.2 事后標記。當出現焚燒爐工況改變,自動監測異常,自動監測數據出現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過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時,垃圾焚燒廠應當于1小時內核實并標記。

  未及時標記的,由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平臺向垃圾焚燒廠發出電子督辦單,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垃圾焚燒廠在接到電子督辦單后,應當及時核實,并在6小時內按操作提示如實進行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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