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天津港保稅區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監管中涉及項目變更的管理工作,保稅區行政審批局聯合城市環境管理局印發《天津港保稅區建設項目重大變動認定原則及相關環保管理程序(試行)》,從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等方面明確規定了重大變動認定原則。
依據該規定,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開工建設前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將項目設計和實施方案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進行對照和核查,對存在重大動情況的項目,應在項目開工前或變更部分工程開工前,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于不界定為發生重大變動的項目,直接納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或履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手續。
該規定的出臺,一是為區內建設項目提供了一個更詳細、更明確、更全面的界定標準,避免了政策模糊帶來的“一刀切”;二是有利于深化審管聯動機制改革,全面提高環評審批服務和生態環境監管效能;三是減少了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打造法治化、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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