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我企業于2018年3月1日后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如何鑒別上述所說的重大修訂?具體程度怎么判斷?如無重大修訂,簡化的修訂流程是怎么樣的?是否需要編制四本報告?您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環辦應急〔2018〕8號)明確,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從以上法律法規等文件可以看出,問題所提的“重大修訂”已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且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對象為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