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全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
《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已經2022年18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按要求認真組織落實。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為推動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鼓勵全省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規范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 號)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試點內容
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在全省范圍內,將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該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
二、試點單位及應滿足的條件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均位于省內,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節能環保等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企業,且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結果均為良好及以上。
2.產生單位擬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性質單一穩定、具有一定規模且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相適應,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體系。
3.利用單位定向利用危險廢物過程不影響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不增加或通過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達標。定向利用過程無二次危險廢物產生或產生率低,且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能夠安全處理。
4.定向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相關建設項目應按有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相應審批部門環評批復;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產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單位年利用危險廢物總量,不得超過環評規定。
三、試點實施程序
(一)首次申請
1.申請試點的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共同填寫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表(見附件1),編制《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工作方案》(編制指南見附件2),并自行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報雙方所在地的市州生態環境局預審,預審通過并簽署意見后,報省廳審查。
2.省廳委托省固體廢物與化學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單位組織對“點對點”定向利用工作方案進行技術審查。
3.省廳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報請專題會審議,并作出是否同意試點的工作決定。對于同意開展試點工作的,向社會公示。
(二)變更程序
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內容變更(利用工藝/設施,地址,危險廢物類別/數量、有害/有用組分發生變化)應按實施程序重新申請。
2.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營業執照相關信息變更的,提交相關資料直接報省廳備案,省廳受理備案完成后,將相關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延續程序
“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首次通過后,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點對點”定向利用活動的,重新按原有程序進行申請。自第2年開始,延續“試點”無需重新申請。
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在豁免管理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共同填寫《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表》(見附件1),報雙方所在地的市州生態環境局預審。預審通過后,報省廳審查。省廳組織審查后,做出是否延續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四)終止程序
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任意一方自愿放棄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工作的,須在試點活動終止前30日內,向所在地的市州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并依法妥善做好相關經營場所、設施的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市州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預審通過后,報省廳審查同意后,不再納入試點管理,并向社會公示。
四、運行管理要求
(一)嚴格落實利用工作方案。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利用工作方案所明確的方式、去向等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要求和制度,利用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接收其他單位的同類型危險廢物進行利用。
(二)嚴格做好檢測分析。利用單位應嚴格做好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入場檢測分析,確保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符合替代原料質量標準控制或環境治理相關污染防治要求。應建立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體系,以連續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至少每月開展一次檢測;以序批式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應至少每批次開展一次檢測。
(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應將相關憑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出入庫、入場分析記錄,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合同及轉賬記錄、發票等憑證,其他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應該記錄和保存的檔案和憑證等)、檢測報告(危險廢物有價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報告,利用危險廢物生產產品的生產記錄、質量檢測報告等)、設施運行與維護記錄、轉移合同等文件檔案納入臺賬管理,臺賬保存期限5年以上。
(四)嚴格轉移環節管理。除危險廢物的利用環節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外,收集、貯存、運輸(符合運輸環節豁免條件的除外)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環境管理。產生單位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如實記錄每批次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危險廢物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自建管道設施輸送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的,需安裝相應計量裝置,并按相關要求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五)及時報告產生及利用情況。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的危險廢物產生、利用情況報告通過湖北省危險廢物監管物聯網系統報給所在市州生態環境局和省廳。
五、保障及管理措施
(一)強化主體責任落實。試點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監督管理。市州生態環境局負責轄區內試點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的日常監管和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將其納入到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加強指導與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試點要求。檢查發現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未按照利用工作方案及運行要求進行危險廢物轉移、利用的,應立即要求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停止試點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廳。定向利用過程涉及環境違法違規情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廳。省廳將視違法違規情況采取約談相關責任人、暫停利用行為、取消試點資格等管理措施。
(三)加大信息公開。市州生態環境局應定期對試點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執法檢查結果等信息予以公開;對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予以通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政府網站、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對非法收集利用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四)定期報告與評估。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于次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情況報告所在市(州)生態環境局和省廳。省廳制定試點評估考核辦法,組織進行考核評估,并予以通報,對試點工作好的經驗予以推廣,對達不到試點要求的取消試點資格。
附件:
1.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表
2.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工作方案編制參考大綱
附件1
湖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
附件2
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工作方案編制
參考大綱
一、基本情況
(一)企業情況
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的名稱、法人、地點、行業類別、主要產品、聯系人等基本信息,環保手續履行情況(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備案、環保竣工驗收等),以及近三年環境違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考核情況。
(二)危險廢物產生情況
包括產生單位“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產生量、主要組分及含量、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內容,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危險廢物利用情況
包括利用單位主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料、主要產品、產品執行標準、污染物達標排放等情況。
二、可行性分析
(一)工藝可行性分析
論證利用單位擬替代原輔材料的替代可行性,論證危險廢物滿足或經過簡單預處理后滿足擬替代原輔材料質量標準的可行性,論證危險廢物種類和數量與利用單位利用工藝和設施的匹配性、可行性和科學性;分析利用單位生產環節的變化情況(工藝條件變化情況、設備變化情況等);分析對相關產品產生的影響(引入雜質、利用過程的環境風險、質量標準適用性等);通過實驗室小試、中試結果或者同類型利用案例類比分析,分析工藝可行性。
(二)環境風險可行性分析
分析利用單位污染物產生及排放、環境風險變化情況,如增加污染物種類、排放量、環境風險等,需參考對應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進一步開展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分析現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滿足“點對點”定向利用污染防治要求。
(三)經濟可行性分析
從經濟可行性角度論證點對點定向利用危險廢物的可行性。
(四)其他可行性分析
分析利用單位的環保手續(是否屬于重大變更,應急預案、排污許可證是否需要變更等)、環境管理制度、相關利用工藝崗位職責等方面,是否能夠滿足要求,以及是否可以通過整改滿足要求。
三、定向利用有關方案
(一)定向利用方案
明確定向利用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貯存、轉移、接收方案;明確定向利用技術路線、技術工藝參數,定向利用危險廢物預處理方案,明確定向利用危險廢物利用率、擬替代原輔材料的替代率;從擬替代原輔材料質量標準的角度對利廢單位提出危險廢物成分分析方案;從保證產品質量達標及利用過程環境風險可控等方面對利廢單位提出產品測試方案及測試標準要求。
(二)基礎設施方案
根據可行性分析,結合本工作方案技術要求、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組的自身設施情況,對利廢單位及產廢單位分別提出收集、暫存、貯存、轉移、接收、利用、物聯網監控設置等環節切實可行的基礎設施完善方案。
(三)污染防治方案
明確相關工藝擬采取的具體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范等環境保護措施,并分析論證擬采取措施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長期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的可靠性。
(四)檢測方案
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應以溯源分析為重點,明確有毒有害物質指標并制定檢測方案,按照危險廢物檢測相關標準規范對樣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等進行采樣檢測,分析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和流向等信息。
四、環境管理及實施計劃
從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管理臺賬、環境監測、應急預案、年度報告等方面提出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簽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協議,約定雙方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結合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具體情況,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分別制定運行期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監測計劃,并且明確專職管理部門和人員。制定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所在地生態環境局備案。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對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項目是否可行、環境風險是否可控、污染物是否新增、以及污染物排放能否穩定達標排放等作出結論。(工作方案由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共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編制,并對真實性負責)
(二)建議
提出在方案設計、工程實施和后期等階段需要重點關注的風險因素及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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