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的正式施行也改變了以往排污許可證申領的諸多環節,那么固廢排污單位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關注點一:產廢單位的排污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需要立即換發嗎?
新規實行后,一些產廢單位可能會有疑問:“企業現在已經有排污許可證了,還在有效期內,需要立即換發嗎?” 大家不必擔心,這種情況下手上已經有的“證”,完全合法有效。生態環境部近期印發的《關于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1〕26號)明確要求,為了不增加企業負擔,新規實行后,不強制要求產廢單位立即申請變更、換發。等產廢單位排污許可證到期了需要延續,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要申請變更的時候,再重新申領新證。 截至去年9月底,全國已經核發了34.7萬張排污許可證。照此推算,2023年底前有28萬張排污許可證將到期并應申請延續。那么2023年底前,至少80.7%以上的排污單位將實現工業固廢管理內容納入其排污許可證。需要提醒,產廢單位在申領排污許可證之前,要對照《固廢技術規范》對自己好好做一次“體檢”,發現不符合規范的問題要抓緊整改。切忌不要“一股腦”地填報,否則申領也難以通過。產廢單位整改達標符合《固廢技術規范》相關要求后,可登陸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提交工業固廢排污許可申請材料。材料包括工業固廢的基本信息,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信息,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信息以及工業固廢污染防控技術要求。如果上述材料都符合規范,就可以靜候領證佳音了。 當前,固廢監管最“卡脖子”的地方就是底數不清,這給相關污染治理任務加大了難度。怎么摸清底數?這次把工業固廢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工作,落實新固廢法第36條要求,開創性地提出:把一般工業固廢臺賬的要求也寫到排污許可證上去!這樣一來,讓產廢單位做好臺賬記錄,通過查臺賬記錄就可以搞清楚每個企業的產廢信息具體是什么,這些工業固廢“去哪兒了”?通過“信息流”構成“閉環證據鏈”,實現工業固廢可追溯、可查詢。所以,產廢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不能夠“束之高閣”,擱置不用或扔在一邊不管。而應該通過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工業固廢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其中,每一批固廢都應該標明去向。以前,一般工業固廢臺賬要求不太明確也不夠統一,新規對這個問題著手“突破”,明確新要求。具體要求按照《一般工業固廢管理臺賬制定指南(試行)》的規定進行記錄。 危廢一直是政府管控重點,管理較為嚴格,以前就有較為完善系統的一套制度。目前各產廢單位仍要依據之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中關于臺賬的要求進行記錄。新版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環境管理計劃和臺賬制定技術規范》,已完成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待其發布后就要以“新版本”為主。除了臺賬,另一個核心落實企業責任的制度就是執行報告。企業有義務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固廢污染防治措施的執行、運營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關于工業固體廢物要提交基本信息及產排污環節、工業固體廢物以及貯存、利用、處置設施變化情況等內容。如果固廢貯存、利用、處置超過能力范圍、超出種類范圍,或者存在超期貯存等問題,都要及時向環保部門匯報,說明原因。
關注點三:給產廢單位劃重點!抓好貯存、利用、處置等關鍵環節!
工業固廢排污許可管理和水、氣的排污許可管理區別在哪里?理解了這個問題,就能助力產廢單位抓住工業固廢排污許可管理的關鍵環節。 工業固廢沒有排放的概念,依照法律,工業固體廢物是不允許排放的。從以往試點經驗看來,固廢產生量變化波動大,難以用權威的產生系數“考核”,因此固廢管理本質就是一個全過程的動態監管。水、氣的排污許可管理中,“排污口”管控是“重中之重”,但工業固廢不允許排放的話,該從何管控?相關專家表示,“將工業固廢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要突出固廢管理的全過程監管特征。這其中產廢單位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是最為關鍵的環節。”因此,這些設施就可以看作固廢的“排污口”,要進行重點管控。在這個基礎上提出產廢單位生產運營期各項污染防控技術要求,劃分管理邊界?梢哉f,這些設施既是今后審批單位重點審核的“抓手”,也是今后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中最需要關注的部分。產廢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時,要報告兩個重點。一個是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類別、物理性質或危險特性、產生環節和去向(自行貯存、利用、處置還是委托他人);另一個就是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名稱、能力以及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等。
排污單位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首先要對排污許可證上所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比對,逐一核實排污許可證所載內容與環評文件、經營許可證、企業現場、技術規范等的一致性。特別提醒委托三方機構進行填報的排污單位,務必逐項認真核實,確保排污許可證與企業生產實際情況的一致。 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排污單位應根據排污許可證中臺賬記錄要求的記錄信息進行記錄,記錄形式為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臺賬記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臺賬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國家排污許可證信息公開系統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辦法》和《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內容主要包括: 1.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污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總量;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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