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目主要從事塑膠玩具的加工生產,原料為PVC塑膠粒、PP塑膠粒、ABS塑膠粒、色粉,生產設備有:拌料機1臺、破碎機2臺、注塑機18臺、手工組裝線4條,生產工藝為:塑膠新粒、色粉--混料--注塑成型--組裝--品檢--包裝--出貨。項目剛通過環評審批,未進行驗收。注塑成型工序環評審批治理措施為:“水噴淋凈化裝置+活性炭棉干式過濾柜+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高空排放。經了解非甲烷總烴不易溶于水,請問本項目能否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進行VOCs污染治理工程提升備案,將“水噴淋凈化裝置+活性炭棉干式過濾柜+活性炭吸附裝置”提升為“活性炭棉干式過濾柜+活性炭吸附裝置+活性炭吸附裝置”,然后進行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辦理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需要辦理環保驗收。如項目屬于辦理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更改治理設施應評估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不屬于重大變動可以納入驗收管理。如數據登記表項目,備案即可,不需要辦理環保驗收。 近年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目錄的調整,我們在日常執法中時常碰到項目環評等級變更的問題。特請示部里以下兩種情況該如何處理:1、企業已辦理環評報告書或報告表,根據新的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目錄,項目等級已調整為登記表類,該類項目是否還需要進行環保設施驗收?2、企業已辦理環評登記表,但根據新的分類管理目錄,項目等級已調整為報告書或者報告表類,該類項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環評等級重新辦理環評手續并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除有明確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外,相關工作均按照原環評批復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六)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請問 這里條規定里面的“依法”怎么理解?是發改委或者經信委的立項備案文件里面明確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設的項目或者是環評文件里面有區分(如北廠區和南廠區等)為依法項目嗎?這樣的項目可以“依法驗收”?在企業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如《山西省鑄造行業準入條件》二類區鑄鐵項目要求為8000噸,企業分為南廠4000噸,北場4000噸,目前只建成4000噸北廠,這種項目是不是不可以階段性驗收?假如換作是其他行業項目沒有準入條件等要求,只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階段性竣工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第18條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在實際工作中,只要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施了分期建設,并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對于新建項目,環評報告及批復齊全,未進行環保驗收。企業是先申領排污許可證?還是等環保驗收后再申領即可?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企業新建項目在試運行階段,可能會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要求,企業必須持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因此企業在投入運行并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之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這跟企業是否通過環保驗收沒有必然的關系。排污許可證是對企業實際排污行為的許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試生產行為在竣工驗收之前,需要試生產的企業,不能等到驗收之后才申請許可證。不僅如此,哪怕企業連“試生產”都還沒有正式開始,只是在調試階段,但只要有實際的與生產相關的污染物產生了——即便污染物的類型、排放量跟正常運行之后不一樣,企業都必須在此之前獲得排污許可證。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時候,竣工驗收報告并不是前置條件,但是需要提交環評報告的批復文件。分期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應當列明分期建設內容,明確分期實施后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建設單位應據此分期申請排污許可證。分期實施的允許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設項目的總允許排放量。分期建設的項目也應分期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根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作為現有工程回顧評價的主要依據。現有工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排污許可實施范圍和步驟的規定,按時申請并獲取排污許可證,并在申請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依法提交相關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改項目建設完成后,是應該先去變更已取得的排污許可證,待變更完排污許可證后再進行驗收?還是可以直接驗收,等排污許可證到期后再一并將變動情況補充到排污許可證里?考慮到實際情況,企業可能每年會進行多次技改,若不管技改的規模大與小,只要技改一次就去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延續性(通常三年有效期)是否失去實際意義?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組織進行驗收;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三條所列的情形,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不能等排污許可證到期后再一并將變動情況補充到排污許可證。對于企業可能每年進行多次技改,技改一次就變更排污許可證的問題,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并非所有的技改項目都需要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變更申請,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按時如實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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