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各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范要求建設。在事故應急池監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督兩個管理部門。
其中,環保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企業事業單位有沒有設置事故應急池,事故應急池容積夠不夠,相關輔助系統及設施是否齊全三方面問題!蛾P于印發<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4﹞34號)文件,在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實行標準章節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評估指標,明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具體評估要求;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事故應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關設施之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機泵等相關設施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等。例如,石化行業事故狀態下,事故應急池火災危險類別按甲類進行運行管理,事故應急池與防火堤距離不小于7m等。
1、新建、改建、擴建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紡織染整、污水處理廠等環境風險單位,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行業應急池建設規范,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對未按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企業,環保部門應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要求,不得批準其投入試生產,不得進行項目“三同時”驗收。
此外,如果將事故應急池作為水污染防治設施中的一部分,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執行相關管理工作。
對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
2、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企業要不斷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主動建設事故應急池或結合環保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建設事故應急池。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導致雨水排放超標的企業,可依據違反《水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建設事故應急池并處罰款。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且發生事故后導致水污染事故的企業,可依據《水法》第八十三四條“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規定,責令企業建設事故應急池并處罰款;或直接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并處罰款。
3、化工園區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化工園區,2012年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12﹞54號),要求園區完善防控體系,健全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確保環境安全。
《江蘇省化工園區環境保護體系建設規范(試行)》(蘇環辦﹝2014﹞25號),明確園區企業要建設事故應急池,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足夠容積的事故應急池,容積大小一般為“事故延續時間內消防廢水量、事故裝置可能溢出水量、輸送管道與設施殘留水量、事故時雨水量”等流體體積之和。
2020年發布的T/CPCIF 0049—2020《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標準》明確了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建設原則、規模、建設內容等。此標準適用于化工園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以及環境風險評價要求應設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其他園區可參照。
實際環境管理工作中,環保部門應按上述要求,加強對園區內事故應急池的監管。園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依托污水處理廠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或單獨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并與各企業事故應急池聯通的方式,進一步增強園區環境風險防控能力。而對于因缺少事故應急池而導致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園區,環境監管部門可督促園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并暫停受理入園項目的環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