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
1.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并與預案一起備案。
2.企業現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種類和風險評估報告相比是否發生變化。
3.企業現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和風險評估報告相比是否發生變化。
4.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種類、數量變化是否影響風險等級。
5.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確定是否正確合理。
6.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是否通過評審。
7.是否按要求對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意見是否及時落實。
8.是否將預案進行了備案,是否每三年進行回顧性評估。
是否按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
9.是否三年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
10.出現下列情況預案是否進行了及時修訂。
(1)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2)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
(3)環境應急監測預警機制發生重大變化,報告聯絡信息及機制發生重大變化;
(4)環境應急應對流程體系和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5)環境應急保障措施及保障體系發生重大變化;
(6)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7)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否按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檔案
11.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12.是否制定本單位的隱患分級規定。
13.是否有隱患排查治理年度計劃。
14.是否建立隱患記錄報告制度,是否制定隱患排查表。
15.重大隱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16.是否建立重大隱患督辦制度。
17.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是否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18.是否將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
19.是否開展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20.是否健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人員等情況。
是否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21.是否按規定配備足以應對預設事件情景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22.是否已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23.是否與其他組織或單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或互救協議。
24.是否對現有物資進行定期檢查,對已消耗或耗損的物資裝備進行及時補充。
是否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
25.是否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
1.中間事故緩沖設施、事故應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統稱應急池)
1.是否設置應急池。
2.應急池容積是否滿足環評文件及批復等相關文件要求。
3.應急池在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時,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
4.應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進入應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進入應急池,是否配備有足夠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確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夠全部收集。
5.接納消防水的排水系統是否具有接納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設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廠外的措施。
6.是否通過廠區內部管線或協議單位,將所收集的廢(污)水送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2.內排水系統
7.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外是否設置排水切換閥,正常情況下通向雨水系統的閥門是否關閉,通向應急池或污水處理系統的閥門是否打開。
8.所有生產裝置、罐區、油品及化學原料裝卸臺、作業場所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的墻壁、地面沖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
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卻水、雨水進入雨水系統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卻水是否都能排入生產廢水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
10.各種裝卸區(包括廠區碼頭、鐵路、公路)產生的事故液、作業面污水是否設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統,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業面污水進入雨水系統或水域的措施。
11.有排洪溝(排洪涵洞)或河道穿過廠區時,排洪溝(排洪涵洞)是否與滲漏觀察井、生產廢水、清凈下水排放管道連通。
3.雨水、清凈下水和污(廢)水的總排口
12.雨水、清凈下水、排洪溝的廠區總排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關閉總排口,確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廠界。
13.污(廢)水的排水總出口是否設置監視及關閉閘(閥),是否設專人負責關閉總排口,確保不合格廢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會排出廠界。
4.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14.企業與周邊重要環境風險受體的各種防護距離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
15.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在廠界建設針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環境風險預警體系。
16.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是否定期監測或委托監測有毒有害大氣特征污染物。
17.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機制建立情況,是否能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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