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重大變動清單》中的“生產能力”?
問題: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中,項目規模”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為重大變動。請問此處中的“生產能力”是指項目的設計生產能力還是實際生產能力?是項目驗收時的實際產量可以較環評設計能力增大30%以內?還是項目生產設備可以相應增加控制在30%內,從而實際的設計能力可以較環評設計能力增大30%以內?
答復:
1、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中,生產能力是指項目的設計生產能力。
2、生產能力增大30%以內是指發生變動后項目的設計生產能力增加量較原環評設計能力小于30%。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二、已驗收項目是否適用《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問題:
對于已辦理環保驗收的項目,是否適用《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已辦理環保驗收的項目,是否用《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判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亦或《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只適用于未辦理環保驗收的項目?!
答復:
已辦理驗收的建設項目不適用《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以及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磷化行業企業建設項目及污染排放有關問題法律適用的復函》(環辦執法函[2021]513號)有關精神,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則項目發生的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界定范疇。
三、已驗收項目設備增加和廢氣處理設施升級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做環評?
問題:
已驗收通過的項目,由于設備與產能不匹配,增加了2臺生產設備,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不增加原輔料和產能,請問是否需要重新做環評,或者備案;另外項目原先審批廢氣處理設施采用活性炭吸附,目前對此廢氣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原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涉及改造為水噴淋+UV+活性炭吸附,請問此變動是否需要重新申報環保手續?
回復:
關于問題一,建議結合具體項目內容,徑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關于問題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100項“脫硫、脫硝、除塵、VOCs治理等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應填寫登記表。另外,項目的建設還應符合《廣東省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關要求。
四、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其中我部已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性質:
1.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的。
規模:
2.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細顆粒物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其他大氣、水污染物因子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超標污染因子);位于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點:
5.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
生產工藝:
6.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種類的(毒性、揮發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運輸、裝卸、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環境保護措施:
8.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第6條中所列情形之一(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強化或改進的除外)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廢水直接排放口;廢水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0.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2.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式由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改為自行利用處置的(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除外);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3.事故廢水暫存能力或攔截設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五、《重大變動清單》的編制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管理實際,將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化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界定為重大變動。
(一)關于性質變動的界定結合已發布的港口、火電、水利、鐵路等行業重大變動清單,《重大變動清單》將“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界定為性質的重大變動。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調整為危險廢物填埋場的情形,界定為重大變動。
(二)關于規模發生變動的界定規模變動是比較常見的變動內容,包括主體裝置、主要產品以及配套裝置、副產品等規模變動,《重大變動清單》將超過裝置設計裕量,導致不利于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列入重大變動。同時,按照變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結合區域環境容量并針對達標區和不達標區采取差異化環境管理要求明確判定條件。
(三)關于建設地點發生變動的界定建設項目的選址發生變動時,對于環境影響受體而言,等同于一個新的建設項目,需要重新論證其選址合理性,并對變化后新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進行影響分析評價。《重大變動清單》主要將“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作為重大變動內容的判定依據。
(四)關于生產工藝發生變動的界定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原輔材料、燃料的變化情形復雜,一般難以直接判定,《重大變動清單》將項目發生變動導致新增污染物種類、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作為重大變動的判定依據。
(五)關于環境保護措施變動的界定對污染防治措施優化、強化、改進等可有效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不會加重環境不利影響的,不判定為重大變動。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將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六、《重大變動清單》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適用于化學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鐵合金、鑄造、固體廢物利用及處置、城鎮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家具制造等尚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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