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格執行固體(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加強跨省轉移監督管理的通知
1、跨省許逐級報接受地省級主管單位同意,禁止跨省轉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處理廠污泥和污染土壤等。
2、雄安新區、張家口禁止跨省轉入
3、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北三縣”、秦皇島市和省會石家莊市,不得接收以焚燒、干化、物化、填埋等處置方式的外省危險廢物轉入;其他市轄區域,由各市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4、目前以處置利用外省危險廢物為主的現有企業要逐年減量,特別是利用價值低、次生固廢產生量大的要嚴格控制,不得超過核準經營規模的30%。
5、規定以下情形不準接受外省危廢:
①.企業規劃建設環評文件明確危險廢物來源于省內的;
②.企業不具備利用處置能力或超出其核準危險廢物經營范圍的;
③.企業被責令停產、或查處問題整改期間的;
④.特殊時段采取錯峰、限產等管控措施的;
⑤.擬轉入危險廢物中含汞、砷、鉛、鉻、鎘等重金屬偏高的;
⑥.擬轉入危險廢物中屬于表面處理廢物、廢乳化液、廢無機酸等利用價值低、危害性大、環境風險大的。
6、規定接收單位出現以下情況,市級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同意接受意見:
①近一年內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
②申請材料描述不清或弄虛作假的;
③危險廢物經營記錄不全,不能說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種類、數量、去向的;
④廠內貯存危險廢物量超過該企業15 天處置能力的。
7、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所有新批準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要以利用處置本地和省內相鄰區域產生的危險廢物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險廢物轉入,避免長途運輸帶來的環境風險。
8、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地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近兩年跨省轉移特別是跨省轉入危廢處置利用情況進行集中檢查,一旦發現接收單位存在環境風險和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整改并嚴肅查處。
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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