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手續不全、排放標準不一等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規范排污口的分類處置、審批和管理,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第22號令)等有關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制度創新、加快流程再造的部署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同時具有環評審批和排污口審批手續的排污口。環評審批和排污口審批的排放標準一致的,保持不變。環評審批和排污口審批的排放標準不一致的,執行較嚴的排放標準。1.在可予設置排污口的區域有排污口的,可以補辦排污口審批手續。2.在不予同意設置排污口的區域有排污口的,不予補辦排污口審批手續,該排污口應當進行拆除或者改排入可予設置排污口的水體。3.在不予同意設置排污口的區域有排污口,但水體功能實際已改變為可予設置排污口的,可在調整完水功能區劃后,補辦排污口審批手續。4.補辦排污口審批手續時,可根據環評審批所確定的排放標準,不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直接補辦。(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設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日處理量500噸/日以下),可不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直接給予排污口編號,登記備案即可。排放標準統一執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693—2019)。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管理參照本條要求執行。1.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本流域設置排污口的,可不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直接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等相關排放標準。2.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源污染物減排量大于工業源污染物增排量)在本流域設置排污口的,如該水體水質能夠達到水功能區水質要求,可不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直接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等相關排放標準。如該水體水質不能達到水功能區水質要求,應當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排放標準執行論證得出的標準。3.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生活源污染物減排量小于工業源污染物增排量),應當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排放標準執行論證得出的標準。4.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如執行排入水體的水功能區水質標準,可不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三)工業企業排污口。工業企業廢水原則上應當統一納管,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設置排污口或者工業企業單獨設置排污口的,應當進行充分論證,排放標準執行論證得出的標準。(一)廢水中不含重金屬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汪塘等封閉水體,無法進入河湖,或者廢水用于就近澆灌等用途的,可不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直接執行相關排放標準或者回用標準,給予排污口編號(可自定義編號規則),登記備案即可。(二)人工濕地排水口不作為排污口進行審批和管理,人工濕地排水去向作為排入人工濕地的企事業單位排污口審批管理的排水去向。(三)我省實行水功能區四級(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管理體系,除排入封閉水體或者用于就近回用的排污口外,其他排污口均應與相應的水功能區對應。(四)承擔排污口審批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的溝通交流,共同做好排污口審批和管理工作,保障水環境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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